

海南关税新具体内容如下: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和消费税;
2、2020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纤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等共计169项8位税则号列商品;
3、2020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督,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等管理制度;
4、2021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的通知》,明确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至此,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商品增至356项。
零关税原辅料及其加工制造的货物处置要求:
1、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2、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消费税;
3、直接出口的,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执行。
综上所述,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