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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种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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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种类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运输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法律分析;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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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运输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法律分析;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运输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

法律分析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三、合同可否约定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不予支持。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留置权适用范围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还保管物,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直到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留置运输的货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收货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运输的货物,直到收货人清偿运费为止。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留置承揽的成品或半成品,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留置承揽的成品或半成品,直到承揽人清偿工作费用为止。

留置权是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适用于多种合同关系。但是,留置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需要谨慎使用。

结语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可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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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种类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运输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法律分析;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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