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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通俗说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05: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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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通俗说法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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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法律分析;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

法律分析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

三、留置权怎么行使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必须拥有可以作为担保的动产或财产;最后,债权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留置权,并且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关联性。

在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依法行事,不能滥用留置权,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债务人也有权要求债权人立即解除留置,并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在保障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谐。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已过清偿期,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可以行使,但需注意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和留置财产的适当数量和价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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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偿还债务。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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