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的相关知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全部履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等。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包括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优先效力等。留置权可以行使,但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分析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呢?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意思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二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三是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主要区别
(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三、留置权怎么行使
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其债权的一种权利。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存在债务:首先,债务人必须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就无法行使留置权。
2.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等细节。
3. 债务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占有其动产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并未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就无法行使留置权。
4.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债务: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了债务,债权人将无法行使留置权。
5. 债务人的动产适于留置:留置权所涉及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的动产,而非不动产或者货币等非动产。如果债务人的动产不适于留置,债权人将无法行使留置权。
总之,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存在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动产适于留置。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结语
只有在债务人未能按照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占有的是动产而非不动产,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的。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留置权人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并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