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担保,以此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订货合同中,由于定作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债务是相互附条件的,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因此定作人可以接受固定作物的期限,即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继续占有该工作成果和材料,作为对定作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抗辩。承包人行使的留置权具有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在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呢?因此,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与债权人所拥有的财产相牵连。订货合同作为一种双向合同,具有以各自支付为交换目的的特点。订货人支付加工价款,承包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相互债权债务,双方的债务是相互附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定作人接受固定作物的期限,即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期限。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承包人有权继续占有该工作成果和材料,作为对定作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抗辩。此时,承包人行使的留置权具有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拓展延伸
留置权在承揽合同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留置权的发生需要基于承揽合同的存在,即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其次,留置权的发生需要基于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即承揽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第三,留置权的发生需要基于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即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承揽人的价款;最后,留置权的发生需要基于承揽人留置了定作人的财物,即承揽人依法占有定作人的财物。综上所述,留置权在承揽合同中成立的条件包括:承揽合同的存在、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揽人留置了定作人的财物。
结语
留置权是指出租人或者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与债权人所拥有的财产相牵连。在订货合同中,由于双方具有双向合同,且债务是相互附条件的,因此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或者价款,承包人有权继续占有该工作成果和材料,作为对定作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抗辩。此时,承包人行使的留置权具有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