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讲述了债务人在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是债务人有积极实施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是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受让人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是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
法律分析
在债务人面前,如果出现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情况,那么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拓展延伸
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指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产生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合同、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权利人具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人包括民事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具备撤销权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3. 存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4. 未超过法定撤销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五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了。
5. 符合法定撤销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法定事由。比如,民事主体在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欺诈等情形。
如果满足以上要件,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决。
结语
总之,债务人在债务面前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些行为都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明显低价或无偿的,且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会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