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与情形,包括彩礼是否返还、离婚为前提的返还请求支持、当地存在彩礼习俗的必要性、区分主观意愿与迫于压力的彩礼给付、返还彩礼的情形及范畴。
法律分析
一、婚前彩礼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返还范围
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送给对方定情物、信物、礼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往往数额较小且与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结语
在处理婚前彩礼纠纷时,应遵循原则,以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若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应返还彩礼;若已结婚,原则上不予返还。在考虑返还请求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并需确实存在当地的婚前彩礼习俗。此外,要区别彩礼给付时的主观意愿,自愿给付且无附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通常不予返还。人民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花费和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