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对案件的审理。
一、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管辖异议移送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在二审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