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期工资待遇的主要要点是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应支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金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的确定根据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根据不同医疗期长度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经批准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分析
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一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语
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应在医疗期内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支付额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80%。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需停工治疗时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经批准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