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签的合同被起诉,总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主体,其经营活动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包括企业登记申请、名称核准、指定书、拨款证明等。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方可以将分公司负责人和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或者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告。总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负责人签的合同被起诉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需要,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的主体,总公司要为其承担责任。当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发生争议时,其他公司可以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总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合同相对方在起诉分公司的时候,可以把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或者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告也行。不过合同纠纷一般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总公司履行了相关的赔偿责任以后,下来可以由总公司具体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结语
总公司在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起诉时,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是的主体,因此总公司必须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其他公司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列为被告,或者仅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没有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的名称等。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名册、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合同相对方在起诉分公司时,可以将分公司负责人和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或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告。总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对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2009年8月27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