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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17: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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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管辖权

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机关,吸毒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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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机关,吸毒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机关,吸毒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办理,查获地机关应继续配合。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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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管辖权

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机关,吸毒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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