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采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行规可以设定除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事务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扣留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未规定的,不得采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并非没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等基本要求。此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权力滥用禁止等原则,确保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进行研究,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公正、有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扣押、扣留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必须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同时要确保程序正当性和禁止权力滥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有助于完善行政执法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