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公民人身自由的效果。
重点概括:暂扣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被视为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维持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状态,以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两者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暂扣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暂扣是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结语
暂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暂扣车辆、驾驶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的发生。两者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也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针对危害社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存在。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履行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后根据需要继续或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