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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辞职程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8 0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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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辞职程序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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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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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辞职程序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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