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但不能否认另一方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终结而消失。改变子女姓名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
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益保护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孩子改姓,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如果孩子与母亲生活并接受母亲的监护,可能会考虑允许孩子改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父亲完全失去了对孩子的权益。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孩子的最佳利益,并尽量达成共识。在处理姓氏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意愿以及父母的意见。最重要的是,保护孩子的权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离婚后,如果双方对孩子的姓氏问题存在争议,最好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结语
离婚后,一方获得亲自抚养子女的权利,并非意味着对子女的垄断,更不能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婚姻终结而消失。改变子女姓名需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在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益保护是复杂的问题,会考虑多种因素,最重要的是保护孩子的权益。当双方对姓氏问题有争议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