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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更新内容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8 1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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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更新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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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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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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