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如果是监护人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的话,一般情况是不会追究其任何刑事责任,但是这位监护人可能道德上、良心上要受到谴责,所以,监护人在照顾自己孩子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一定要多一份责任,尽可能的把孩子照顾好。
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等专门机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