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开英文抬头。
应当使用中文,在开具时应当使用中文。使用外文有可能被认为不按规定开具,因此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使用英文抬头的。
三原则:
1、不可替代性:“项目名称”栏应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该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则可以使用。项目内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如“TCL电视机”等,因为品牌或商标用语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产品规格的,如果产品的规格型号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标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2、国际通用性:的“单位”栏填写的“KG”(千克)、“M”(米)、“L”(升)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具有国际通用性,也可以在开具中使用。
3、行业惯用性:有些含外文的用语具有行业惯用性。比如在我国,将人造革区分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开具涉及PU革材料的时,纳税人习惯使用“PU革”、“PU女装鞋”等名称,因具有行业惯用性,也应允许在开具时使用。
综上所述,开具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专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