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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13: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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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注意事项。1、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的撤销理由。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方式自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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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注意事项。1、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的撤销理由。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方式自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注意事项:

1、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的撤销理由。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方式自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搬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再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规定,民事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第一、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第二、申诉难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呢也应当受理。第三、申诉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影响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提出。第四、对刑事案件申诉呢是有次数的,一般来讲呢只有一次。第五、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呢应当予以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立案。第六、经人民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予以驳回。第七、申诉人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过审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立案。

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构成行政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该内容由 孙衡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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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注意事项。1、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的撤销理由。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方式自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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