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但存在一定除外情形。这些除外情形包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但存在一定除外情形。这些除外情形包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案件能把配偶起诉吗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当得利案件与配偶有关系就可以起诉配偶。如果配偶与不当得利的案件无关,就不可以起诉配偶。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几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是3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三)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三、不当得利可以拘留多久
不当得利并不会被拘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一般是不会对不当得利者拘留的,受害人可能向起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拓展延伸
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得利人获得利益后,对于损失或伤害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得利人返还利益的,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应当受到以下:
1. 诚实信用原则:得利人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得利。
2. 损失或伤害:得利人获得的利益应当与损失或伤害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
3. 社会公共利益:返还利益时不能违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4. 适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如得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损失或伤害而仍然获取利益等。
总之,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在民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得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返还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得利人的返还责任范围,但存在一定除外情形。这些除外情形包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