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不等于主体终结。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主管上级、股东为主体提起诉讼,而非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解散程序需经过成立清算组、严格清算、清算报告确认、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终结,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一、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错误认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后,其法人的主体资格立即消灭,从而在民事诉讼中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由通过行政权予以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的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的时候,有些人民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主管上级、股东为主体提起诉讼。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做被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终结。《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依法严格清算。
(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4)注销登记。
(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
结语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尽管其经营权被剥夺,但法人身份并未消失。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主管上级、股东等为诉讼主体,而非将其作为被告或原告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需经过一系列清算程序后方能彻底终结。因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具备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