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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属于什么行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2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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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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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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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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