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诉讼的要点:行政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向提起诉讼的应在行政行为作出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20年(不动产案件)或5年(其他案件)不予受理;补偿协商不成时由相关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已提供安置或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执行,需保留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诉讼首先属于行政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其次根据要不要通过复议后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裁决。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诉讼的时效性问题
拆迁补偿诉讼的时效性问题是指在拆迁补偿案件中,诉讼的起诉期限和审理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拆迁补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三年。这意味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诉讼。然而,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地方性的差异,拆迁补偿诉讼的时效性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起诉的最佳时机,以免错失合理的维权时机。因此,当事人在面临拆迁补偿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拆迁补偿诉讼的时效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一般为三年。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拆迁补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在合适的时机提起诉讼。维权时机的选择对于成功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行动,以免错失合理的维权时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