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护理床、进食类辅助套装、衣着类辅助套装、洗漱类辅助套装、防褥疮床垫、沐浴椅、轮椅等,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顾。
法律分析
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可以是特别生产或通用的产品。残疾辅助器具:护理床、进食类辅助套装、衣着类辅助套装、洗漱类辅助套装、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座垫、沐浴椅、沐浴轮椅、手动轮椅、电动轮椅、坐厕椅、全品源自动大小便护理机,就是能自动清洗、收集烘干的那种等。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制度下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赔偿期限
根据工伤赔偿制度,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赔偿期限是根据工伤程度、康复进展和医疗需要等因素来确定的。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赔偿期限通常应当足够长,以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充分恢复和适应工作环境。具体的赔偿期限可能因地区和个案而异,但一般来说,赔偿期限应当覆盖康复治疗所需的时间,并考虑到器具的使用寿命。同时,赔偿期限还应具备灵活性,以便根据康复进展和医疗需求进行调整。综上所述,工伤赔偿制度下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赔偿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受伤员工的康复和职业重返。
结语
为了确保受伤员工的康复和职业重返,工伤赔偿制度下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赔偿期限应当充分考虑工伤程度、康复进展和医疗需要等因素。赔偿期限应足够长,覆盖康复治疗所需时间,并考虑器具的使用寿命。同时,赔偿期限应具备灵活性,以便根据康复进展和医疗需求进行调整。只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实现对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赔偿,促进受伤员工的全面恢复和适应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