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犯罪预备、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之间的区别以及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在刑罚和责任方面存在不同。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而故意犯罪则需要负刑事责任。犯
法律分析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存在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1. 概念不同
《刑法》第十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故意犯罪是以完成犯罪。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在现实生活之中,更为常见的犯罪状态是犯罪既遂,这是由于其他三种状态并没有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甚者没有给社会市场秩序带来影响,给出我们并不能感觉到,故此,任何刑事案件之中的既遂案受到的处罚都比未遂、中止以及预备要重。
拓展延伸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是两个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中止犯则没有该规定,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律性质上看,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进行的行为,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因此,在定罪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从司法实践上看,在处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案件时,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判。对于犯罪预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犯罪中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