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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理,离婚是否有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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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理,离婚是否有望?

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而且对整个家庭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都造成巨大伤害。即使再次起诉离婚,也不会随意判离婚,除非符合规定的离婚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长期感情不和且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或者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能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对于无法维持的婚姻,双方经过深刻沟通后达成一致,可以办理离婚,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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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而且对整个家庭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都造成巨大伤害。即使再次起诉离婚,也不会随意判离婚,除非符合规定的离婚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长期感情不和且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或者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能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对于无法维持的婚姻,双方经过深刻沟通后达成一致,可以办理离婚,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法律分析;


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而且对整个家庭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都造成巨大伤害。即使再次起诉离婚,也不会随意判离婚,除非符合规定的离婚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长期感情不和且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或者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能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对于无法维持的婚姻,双方经过深刻沟通后达成一致,可以办理离婚,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也是整个家庭的事,其中对有小孩的家庭来说,伤害是非常大的。很多人由于自己单方面的原因想跟对方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对方并不同意,并且没有正当的离婚理由,那对于这种没有正当理由就提起诉讼离婚的案件,是不同意离婚的。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再次起诉,那一定会判离的,但真的是这样吗?一起来看看。

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双方由于一些事情长期感情不和的,确认感情破裂后,才会允许办理离婚,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离婚情形,是不允许离婚的,不管你是第几次起诉都没有用,都不会增加判离婚的概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一些实在是维持不了的婚姻,觉得继续下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双方经过深刻沟通后达成一致的,可以办理离婚,因为这或许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结语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也会对整个家庭产生巨大伤害,特别是对于有小孩的家庭来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同意提起诉讼离婚的案件。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也不会增加判离婚的概率。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夫妻长期感情不和、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然而,对于那些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婚姻,双方经过深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离婚可能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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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理,离婚是否有望?

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而且对整个家庭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都造成巨大伤害。即使再次起诉离婚,也不会随意判离婚,除非符合规定的离婚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长期感情不和且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或者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能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对于无法维持的婚姻,双方经过深刻沟通后达成一致,可以办理离婚,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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