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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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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实践中怎样适用,究竟是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或者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呢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适用哪个法律 会议认为,《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当然就要执行这个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然失去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从5月1日开始,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就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其含义就是要按照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就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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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实践中怎样适用,究竟是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或者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呢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适用哪个法律 会议认为,《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当然就要执行这个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然失去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从5月1日开始,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就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其含义就是要按照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就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实践中怎样适用,究竟是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或者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呢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适用哪个法律 会议认为,《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当然就要执行这个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然失去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从5月1日开始,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就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其含义就是要按照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就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一般原则 关于《交通安全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有非常激烈的争论,焦点就是要不要写进“撞了白撞”的沈阳经验。最终的意见是坚决反对“撞了白撞”的做法,所以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就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多重归责原则:第一,对于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事故,确定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机动车撞死了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不能根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第三,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倒置,机动车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要承担责任。 2.具体问题 有人提出,车撞车,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是车撞车之后又撞了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呢会议认为,对此,对车与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分担责任的份额,之后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依其责任比例承担无过错责任,似乎可行。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突出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现在的做法不妥,例如,汽车的尾灯不亮,也是违章行为,车主也要为肇事撞伤人的后果负责。这种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往往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一责代三责”,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代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认定。实际上,这个责任认定只是对行政责任的认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还应当是认定,或者组织专家认定。 关于汽车买卖不过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这个问题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先是确定由登记的车主承担责任,由于结果并不公平,因此又改为由实际的车主承担责任。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第一,这样确定实际车主为赔偿义务人,将会导致更多的车主在交易中不进行过户登记,不利于维护机动车交易秩序;第二,难以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机动车几次易手,如果实际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会议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考虑新的规则。建议参考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则,即在原则上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但是名义车主以及其他从事过交易而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也能够维护机动车的交易秩序。同时应当加强强制责任保险,如果应当投保的人没有投保,就由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好意同乘 在交通事故的好意同乘中,如果损害的原因就是轮胎爆炸,完全是意外,车主要不要对同乘人承担责任,是不是在适用公平责任会议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关于好意同乘,与会者提出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人搭乘一辆摩托车,对在公路上的一块大石头没有躲过,造成同乘人死亡的后果。死者要求按照好意同乘的补偿规则承担责任。会议认为,对于同乘人而言,可以根据好意同乘的规则请求补偿责任。至于公路管理部门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则是车主与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规则处理,如果要赔偿的话,损失范围应当将对同乘人的补偿计算在内。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调解规定为前置程序,减少了很多到的诉讼。现在将调解不作为前置程序,愿意作就作,不愿意作就不作,后果将使不堪重负。苏州市2003年发生的这类案件约7万件,如果只有10%进入到的诉讼程序中,就有7000件,是一个极大的数字,就要有一个专门的处理。会议建议,面对当前的交通状况和交通事故增长情况,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借车出事故出借人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 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会议认为,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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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实践中怎样适用,究竟是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或者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呢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适用哪个法律 会议认为,《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当然就要执行这个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然失去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从5月1日开始,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就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其含义就是要按照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就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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