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讨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违约行为和守约方请求的条件以及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的条件。同时指出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继续履行也存在必要,且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最后强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否则将丧失请求权。因此,继续履行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
法律分析
一、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问题,是否需要明确?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前提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发生
若未发生违约行为,则此时仅涉及债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具有履行权,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这尚处于第一次义务阶段,尚未进入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阶段。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二)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二、什么情况下可继续履行合同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三)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四)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三、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什么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至第七百零中。这些条款主要规定了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违约行为,并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这些规定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更加明确,也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有保障。
结语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问题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违约行为、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以及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强制履行责任。而合同的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