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第二次起诉会判离婚,两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司法实践中,会给双方缓解的余地,第一次一般判不离,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就会判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原告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然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第二次起诉会判离婚。两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
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诉的时间上的,是第一次判决以后,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会再给双方缓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会判不离;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就会判离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往往判决不离婚,而第二次起诉则有可能判决离婚。在两次起诉之间必须间隔六个月。然而,在实践中通常会给予双方一定的缓解余地,因此第一次起诉往往不会判决离婚,而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则可能会判决离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起诉的案件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