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胡婆婆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虽然曾女士认为该协议书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但胡婆婆签订《协议书》的本意只是希望其办理入五保的手续,而不是希望与居委会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居委会则回称,胡婆婆在2003年已83岁,向镇申请入住敬老院,其在申请书中陈述申请入五保户的意愿。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胡婆婆是否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并不影响本案
法律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胡婆婆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
曾女士表示,从《协议书》的形式来看,该协议书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胡婆婆签订《协议书》的本意只是希望其办理入五保的手续,而不是希望与居委会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同时居委会并未对胡婆婆进行实质上的扶养。此外,胡婆婆不符合入五保的条件,居委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胡婆婆办理入五保手续,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居委会回称,胡婆婆在2003年已83岁,她当时向镇申请入住敬老院,其在申请书中陈述申请入五保户的意愿。遗赠扶养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胡婆婆在2003年1月27日的申请书,已经清楚地表达了她要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入五保只是胡婆婆进敬老院之前的一个行政审批手续。胡婆婆是否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并不影响本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该申请书是胡婆婆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证明了胡婆婆与镇、居委会建立有偿扶养关系。
同时,胡婆婆入住敬老院后,其起居饮食、生活各方面的照顾当然由敬老院实际去履行,本质上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居委会一直在承担扶养义务,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拓展延伸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由扶养人或者继承人扶养、抚养或者赡养遗嘱中指定的被扶养人或者被赡养人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抚养、赡养、扶养等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质,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包等合同。而遗赠扶养协议显然不属于买卖、租赁、承包等合同,因此不属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
但是,即使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也不能否定其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遗赠扶养协议正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质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同时,遗赠扶养协议虽然不属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但其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也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结语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胡婆婆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虽然居委会声称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曾女士认为该协议书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胡婆婆签订《协议书》的本意只是希望其办理入五保的手续,而不是希望与居委会形成遗赠扶养关系。胡婆婆也不符合入五保的条件,居委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胡婆婆办理入五保手续,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值得商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