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作证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申请并经许可,或者人民依职权通知的证人到庭作证,和证人所支出的费用。费用的范围包括:
1、因通知证人而支出的费用。有人认为通知证人出庭的费用不应该包括在证人费用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无论是法还是英美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支付的费用都规定为当事人承担,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14条就规定的证人询问官可以就询问证人收取费用。惟有收到有关费用后,的证人询问官方有义务向送交笔录证言。”就民事诉讼的本质来说,它是一种私权利的争议,是一种“私”现之于“公”的权利救济行为,由此引发的费用理所当然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通知证人出庭原则上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不会通知,没有的通知,证人就不会到庭。如果用纳税人的钱为社会个体实现私权利服务,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通知证人的费用主要是指为通知证人支出的邮资费、电话电报费、专人送达费用(如车费、油费送达人的工资及补贴)。
2、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1987年最高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证人出庭费用为“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由于此办法已经出台十多年,其中的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已不能体现现行《证据规定》54条所指费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参照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确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该笔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费、住宿费、军旅费和误餐补贴费等。
3、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的费用。《证据规定》第56条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证人因此而支出的文书打印费、视听资料制作费、邮寄费、电讯传输费,也应属于证人费用的范畴。
4、证人的翻译费用。因证人是聋哑人或者因证人与法庭审理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翻译的,该翻译费用也应当认为是证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