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和法令制定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针对特定领域的具体事项。它是国家机关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的立法性手段,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在颁布前可以试行,并经过修改充实后成为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正式文件。
法律分析
条例既不是规章也不是行规,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定的章程。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1987年4月21日,在《行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
条例在颁布前,可以有一个试行的阶段。经过试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实,作为正式文件颂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拓展延伸
行规与条例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行规与条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机关、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行规是由或地方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而条例则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单位。行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而条例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其违法行为多为行政处罚。行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同,行规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地方,而条例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单位。因此,行规与条例在制定机关、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和法令制定并发布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它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具体事项,具有全面系统的特点。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的制定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与行规相比,条例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单位,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行规和条例在制定机关、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行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