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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0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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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部门章,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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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部门章,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法律分析:部门章,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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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部门章,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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