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刑罚根据物品数量而定,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处罚。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与走私毒品罪以及制造毒品罪共犯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50条规定,犯罪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而单位犯罪将受到罚金处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制毒物品的行为将被视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明知他人收买物品并提供给其走私将被视为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
法律分析
一、一般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是怎样判刑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2、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前罪对象只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罪对象则是一切毒品。
2.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
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结语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罚根据数量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犯罪数量较小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并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行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同样,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用于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提供或出售的行为,应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