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根据行的规定,除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不具备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需要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执行。”
综上所述,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具备执法资格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该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