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留别人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
扣押他人的身份证构成侵权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关于身份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回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度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回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