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1号地块上的拆迁安置房重建时,拆迁安置有两种方式:公房安置和公房兑换货币,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交换安置。此外,还提出了增加独生子女安置面积的标准。拆迁户中有独生子女持独生子女证的,除独生子女已结婚外,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在安置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货币化安置不适用于被拆迁出租的私人住宅,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达成货币化安置资金分配协议的除外。房
法律分析
针对1号地块上的拆迁安置房,重建地块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公房安置,二是通过公房兑换货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即货币化安置)。
私人住宅的拆迁,除采取前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房屋产权交换安置方式。二是改造地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计算标准。安置面积以公有住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为基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10平方米,按人均10平方米计算;(二)被拆迁的私人住宅业主要求安置在公共住宅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按人均24平方米计算。三是提出了增加独生子女安置面积的标准。拆迁户中有独生子女持独生子女证的,除独生子女已结婚外,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在安置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1)被拆迁的私有住宅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不一致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产权交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2)被拆迁的公有住房使用者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不一致的,拆迁人应当安置在公房内。
货币化安置不适用于被拆迁出租的私人住宅,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达成货币化安置资金分配协议的除外。5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签订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双方的名称;(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使用人的名称;(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4)四级地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5)货币化安置金额;
(6)货币化安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7)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8)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6货币化安置协议的履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同的分配比例,将货币化安置资金以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银行应分别出具购房存单。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7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
购房定金单不得兑现、转让、质押。8购房款的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购房定金表》。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将购房定金单金额划转商品住宅销售。9购房余额的处理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购房价款高于定金收据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承担。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购房价款低于定金收据金额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现金提取余额。10货币安置未达成协议的,以住宅形式安置。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屋的货币化安置金额计算问题涉及到拆迁、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多个方面。根据我国《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安置房屋应当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且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房屋交易市场的数据来确定,如果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较高,则拆迁户可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也会较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因此拆迁中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标准也较为复杂。拆迁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拆迁安置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上限和下限,以控制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拆迁中也会规定拆迁户应当如何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转等补偿方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货币化安置金额计算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多个方面,并按照拆迁规定进行计算。同时,拆迁也应当合理制定,避免拆迁安置房屋的货币化安置金额计算问题给拆迁户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