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证属实的微信转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3、审判员、陪审员、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都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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