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申请需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提起诉讼,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与理由。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基层组织等。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或生存一方。
法律分析
一、针对无效婚姻如何申请?
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应依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写婚姻无效申请书,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出生日期、民族等;其次需要写明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注明申请人和日期。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都是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申请需要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与理由,并注明申请人和日期。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