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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案件范围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4 2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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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案件范围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管理报酬、泄露商业秘密等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与之不同的是,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目的是维护股东利益,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法律分析;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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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管理报酬、泄露商业秘密等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与之不同的是,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目的是维护股东利益,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法律分析;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管理报酬、泄露商业秘密等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与之不同的是,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目的是维护股东利益,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

法律分析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

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5.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6.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7.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有:

1.被告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

2.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

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涵盖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资产、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和泄露商业秘密等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指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追究成员责任。与之相比,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目的是维护股东利益,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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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案件范围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管理报酬、泄露商业秘密等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与之不同的是,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目的是维护股东利益,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法律分析;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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