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根据《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可以追加被告。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会审查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会审查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且原告同意,会准许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分析
民事上诉可以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73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语
根据《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当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共同诉讼的追加被告是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来判断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会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会审查是否存在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查过程中,会尊重原告的意见。如果追加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且原告同意,会裁定追加被告参与诉讼。如果不符合条件或原告不同意,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