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勾结外国危害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外国勾结的刑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此外,对于危害罪行中特别严重、恶劣的情况,可以判处死刑并并处没收财产。背叛国家罪如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也会被加重处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厉打击勾结外国危害的犯罪行为。对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的情况,将依法予以严惩。此外,对于危害罪行中特别严重、恶劣的情节,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对危害犯罪分子的附加惩罚。背叛国家罪且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将加重处罚。这些法律条款的存在和执行,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