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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未结算引致的纠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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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未结算引致的纠纷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法律分析;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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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法律分析;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分析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拓展延伸

工程款项拖欠引发的法律纠纷

工程款项拖欠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而导致的法律争议。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工程款项的支付期限、付款金额的准确性等问题。当一方拖欠工程款项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资金困难、工期延误、供应商付款问题等一系列经济和运营风险。因此,当出现工程款项拖欠引发的法律纠纷时,双方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进行法律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并解决纠纷。

结语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工程款项拖欠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运营风险,因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法律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并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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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未结算引致的纠纷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法律分析;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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