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适用情形和遗嘱的要求。法定继承适用于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按照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顺序继承。遗嘱的要求包括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对无劳动能力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符合形式要件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和。遗嘱可以撤消和变更,但公证遗嘱除外。
法律分析
一、法定继承适用情形有哪些
1、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是遗产没有被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处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开始的时候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写遗嘱要注意什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结语
法定继承适用于遗产未被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处分的情形。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继承顺序为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应注意遗嘱人需具备行为能力,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且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可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但公证遗嘱不可撤消或变更。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除非是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