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权是人身权之一,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具有可转移性和可计算的经济价值。与之相对的是人身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和创作权等,它与财产权的区别在于不可转让且与个体紧密相关。民事权利还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主权利、从权利、原权利、救济权、既得权和期待权等。
法律分析
一、财产权属于人身权
在民法典上,人具有两大权力,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可转移性,因此是属于财产权。
二、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
2、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的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因此,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2)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
(3)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也具有专属性。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结语
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两大权力。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可计算的经济价值。而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财产权与人身权在法律特征上存在区别,财产权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具有处分性和可代为行使的特点,而人身权则与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转让。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除了财产权与人身权外,还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等不同类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