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保持身体完整和支配身体的权利。侵害身体权的方式包括非法搜查身体、非法侵扰身体、破坏身体组织、殴打、不作为所生的侵害、不当的外科手术和损害尸体。身体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别在于其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表现为保持身体完整性、支配身体组织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身体权包括哪些权利
身体权包括了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二、侵害身体权的方式有哪些
侵害身体权的方式有: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非法侵扰公民身体,是指行为人对公民的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
法律保护公民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违法行为。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应以后果加以区别,其标准就是看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
5.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
6.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
7.损害尸体。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其所遣尸体仍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一致意见。但是,依据何种理由进行法律保护,意见分歧。
三、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表现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1.身体权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2.身体权表现为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
3.身体权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结语
保障身体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的保护。侵害身体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非法搜查、非法侵扰、破坏身体组织等。身体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别在于其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表现为保持完整性和支配权,同时也涉及到赔偿请求权。在现代社会,医学的发展为身体权带来了新的内容,如器官移植和血液捐赠。保护身体权,是维护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一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