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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11: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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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哪些

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无病程记录是可以鉴定医疗过错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在治疗时,应当对治疗的过错进行记录的,医疗机构没有记录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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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无病程记录是可以鉴定医疗过错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在治疗时,应当对治疗的过错进行记录的,医疗机构没有记录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承担责任。


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

无病程记录是可以鉴定医疗过错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在治疗时,应当对治疗的过错进行记录的,医疗机构没有记录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承担责任。

二、医疗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医疗赔偿协议包含以下内容:医疗纠纷协议书范本要写甲方乙方的基本信息:

一、患者基本情况:

二、支付数额:

三、付款时间;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生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责任如何划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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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哪些

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无病程记录是可以鉴定医疗过错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在治疗时,应当对治疗的过错进行记录的,医疗机构没有记录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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