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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嗣和养子子嗣的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1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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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嗣和养子子嗣的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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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是什么。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是什么

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如下: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

二、养子女和继子女会不会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育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养育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是否有抚养关系和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若无抚养关系,则无继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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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嗣和养子子嗣的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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