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停止出租、没收物品,并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违规者还需支付罚款。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影响处罚执行。
法律分析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方式如下:
(一)出租人未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方式。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和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责令停止出租并罚款;承租人转租未报告的,处以警告和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经营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罚款。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不同,具体罚款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