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单位收回福利分房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使得职工可以利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法律分析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如今,不断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拓展延伸
福利分房单位收回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福利分房单位收回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福利分房单位对已分配的住房进行收回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利分房单位可以在一些情况下收回已分配的住房,例如违反分房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在实施收回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为了保障被收回住房的居民权益,相关部门也会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例如提供合理的补偿、协助重新安置等。这些措施旨在平衡福利分房单位的管理权与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结语
根据198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单位收回福利分房是合法的。现如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职工提供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能。福利分房单位收回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为保障被收回住房的居民权益,相关部门也会提供合理的补偿、协助重新安置等措施。这些举措旨在平衡管理权与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二(四)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